(2013)平民一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华亭与被告杨京江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华亭;杨京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829号原告张华亭,女,1951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同和办事处大洪沟村129号。370226195111060665.委托代理人战勇,系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京江,男,1952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鸿沟南庄村。身份证号码:37022619520126061X.委托代理人张信义,男,平度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离婚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张华亭和被告杨京江自愿离婚。原、被告双方的财产问题及债权、债务问题双方另行解决。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210元,由原告张华亭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210元,由原告张华亭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卢爱林审 判 员 邱恩元人民陪审员 许丰进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蔡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