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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吴某某,女,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丁玉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