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宗魁与李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宗魁,李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杨宗魁。被执行人李靖。杨宗魁申请执行李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靖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X号X号楼X单元附××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为**)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杨宗魁(身份证号××)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红旗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周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