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二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高显文与李凤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显文,李凤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26号原告高显文。被告李凤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显文诉被告李凤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显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0元,由原告承担390.00元,退回原告390.00元。代理审判员 汤丹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金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