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雷东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冬明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冬明,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于广西柳江县,身份证号码:×××571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柳江县里××镇果郎村××号,现住柳江县拉堡镇××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2年12月9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取保候审,2013年2月28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市江检刑诉(20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东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爱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东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雷冬明在柳江县拉堡镇塘头村中屯柳邕路13号自己的门面前,以人民币600元得价格向一男子购买得一辆牌号为桂BMP3**的白色尼佳牌电动车。次日,公安民警到柳江县拉堡镇塘头村清查出租屋时,查获上述涉案电动车。经查,该车系朱冬羽于2012年12月7日在柳州市柳南区富丽嘉园内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880元。涉案电动车已发还失主朱冬羽。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雷东明的供述、失主朱冬羽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车辆指认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通知书、购车发票、电动车登记证、说明材料和户籍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东明明知车辆无合法手续而通过非正规途径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东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覃 星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唐建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