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一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洪理云与江斌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理云,江斌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258号原告:洪理云,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江斌,男,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理云诉被告江斌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理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理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洪理云负担。审判员 崔 志 强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王国东(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