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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峡江县巴邱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风平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峡江县巴邱汽车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风平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8号原告峡江县巴邱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硕。被告重庆风平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兵。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王庆。原告峡江县巴邱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邱公司)为与被告重庆风平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晟独任审理,于2013年1月17日、3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巴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硕,被告风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30日19时20分许,肖小军驾驶赣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D×××××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在杭州绕城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75Km+600m时,与前方已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韩洪平驾驶的渝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A×××××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相撞,造成肖小军受伤,两辆机动车和渝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A×××××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上装载的货物(商品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5月25日,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绕城大队作出杭公(交)认字(2012)第0002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小军负主要责任;韩洪平负次要责任。原告所有的赣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D×××××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因本次交通事故受损,原告为此支付车辆维修费用46088.10元,被告应对此承担30%即13826元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3826元。被告风平公司辩称,请法院依法审核,公正判决。为证明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杭公(交)认字(2012)第0002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2)杭拱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各1份,证明事故及责任。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标的损失清单1份、材料及修理费发票5张,证明原告因事故支出车辆维修费。3.肖小军驾驶证、巴邱公司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风平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尚需提供汽车修理厂的维修清单。本院对证据1中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2、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中的民事判决书,系本院生效裁判,无须质证。被告风平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上述予以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2年3月30日19时20分许,在杭州绕城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75Km+600m处,爻卫平、姜荣华、张如锋、袁法林及韩洪平驾驶的五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2012年5月25日,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绕城大队就此交通事故作出杭公(交)认字(2012)第0002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述第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肖小军驾驶赣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D×××××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与前方已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韩洪平驾驶的渝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A×××××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相撞,造成肖小军受伤,两辆机动车和渝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A×××××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上装载的货物(商品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5月25日,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绕城大队就此次交通事故作出杭公(交)认字(2012)第0002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小军负事故主要责任;韩洪平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巴邱公司为维修赣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支出车辆维修费46088.1元。另查明,肖小军因本次事故以韩洪平、重庆嘉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峰公司)、风平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渝中支公司)为被告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杭拱民初字第1499号,查明:2010年9月9日,嘉峰公司的母公司重庆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风平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将东风霸龙TQ4281LW的牵引车10辆及利环特殊结构半挂车10辆出售给风平公司,以向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车辆入户单位为嘉峰公司,待支付完成后,嘉峰公司协助风平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渝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嘉峰公司,实际车主为风平公司。2010年10月22日,风平公司向太平洋保险渝中支公司为渝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商业险,被保险人为风平公司,保单中并特别约定保险第一受益人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渝A×××××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的登记车主为风平公司。事故发生时,韩洪平系风平公司的驾驶员,其驾驶行为系履行职务。风平公司为渝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A×××××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在太平洋保险渝中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太平洋保险渝中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肖小军244000元;风平公司赔偿肖小军457819.56元等。目前,该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过错双方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渝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A×××××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在太平洋保险渝中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鉴于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44000元已在(2012)杭拱民初字第1499号案件中赔偿完毕,故巴邱公司的损失应由韩洪平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因事故发生时韩洪平系履行风平公司的职务行为,故相应责任应由风平公司承担。巴邱公司主张风平公司赔偿13826元的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风平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峡江县巴邱汽车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1382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峡江县巴邱汽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6元。(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 晟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代书 记员 鲁滟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