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段吉祥与刘创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吉祥,刘创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310号原告段吉祥。被告刘创创。本院在审理段吉祥与刘创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吉祥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段吉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段吉祥负担。��判员周鸿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胡永刚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