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民二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金花路支行与张庶竑、邱建锋、解会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1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金花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金花路248号。负责人谭金仓,行长。被告张庶竑,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邱建锋,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解会平,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金花路支行诉被告张庶竑、邱建锋、解会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金花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代红英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魏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