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二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许树林与安徽省皖东三和石膏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树林,安徽省皖东三和石膏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二初字第00101号原告:许树林,男,1966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张红星,男,定远县定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安徽省皖东三和石膏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李遵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包增春,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朝响,公司主办会计。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立案的原告许树林与被告安徽省皖东三和石膏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陈晓蕾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燕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