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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吕裴凤与吕兴普、庞京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裴凤,吕兴普,庞京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太民初字第55号原告吕裴凤,女。委托代理人李伟强,男,系原告之子。被告吕兴普,男。被告庞京雷,男。委托代理人陈胜国,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保龙,男,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静,女,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李振波,男,任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承刚,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吕裴凤诉被告吕兴普、庞京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定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河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伟强,被告吕兴普、被告庞京雷委托代理人陈胜国,平安保定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静,信达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承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26日,李伟强驾驶汽车在二广高速与被告吕兴普、庞京雷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原告受伤。该事故李伟强承担主要责任,二被告承担次要责任。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等损失11000元。被告吕兴普、庞京雷辩称,被告的汽车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均在保险期间内,根据道交法的规定,赔偿原告的责任应由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被告平安保定支公司辩称,冀FC08**号轿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商业保险,三者险限额为20万元,我方承保的车辆与另一车辆同承担次要责任,故只承担15%。并要审查投保人的驾驶证、行车证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保险理赔条件。被告信达河北分公司辩称,冀FFD3**号轿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三者险,我公司同意在保险责任内赔偿原告合法合理的损失。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6日8时许,李伟强驾驶其所有的晋ARB6**号轿车在二广高速太谷境内与被告吕兴普驾驶的冀FFD3**号轿车、庞京雷驾驶的冀FC08**号轿车相撞,造成晋ARB6**轿车乘车人温晓宏、吕裴凤受伤,三辆汽车和路产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李伟强负主要责任,被告吕兴普、庞京雷负次要责任,乘车人温晓宏、吕裴凤无责任。冀FFD3**汽车在信达河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冀FC08**汽车在平安保定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当天急诊花费210元,门诊花费1702元,并在当天住入山西武警医院,2月1日出院,住院6天,诊断为右侧第二肋骨骨折等,住院期间花费7413.6元,合计花费9325.6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9325.6元,以及营养费、陪侍费、误工费。被告对原告要求的医药费无异议,营养费、陪侍费、误工费由法庭酌情裁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行车证、医药费收据、住院证、出院证,被告信达河北分公司提供的保险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当事人对质、本院的审查与核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李伟强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仔细观察路面情况,与低速行驶的吕兴普、庞京雷驾驶的汽车相撞,李伟强应承担主要责任,吕兴普、庞京雷承担次要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医药费9325.6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陪侍费每天考虑60元,6天计360元;营养费每天考虑50元,6天计300元;误工费每天考虑60元,6天计360元,合计10345.6元。此款由被告平安保定支公司与信达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各半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吕裴凤的损失为10345.6元,此款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5172.8元。二、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5172.8元。以上被告应付原告之款,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被告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吕兴普、庞京雷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执行时由被告转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金保审判员  任学丽审判员  杨致国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白瑞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