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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01-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158号原告张某,又名张明凤,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晓萍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王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