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01-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158号原告张某,又名张明凤,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晓萍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王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