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民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8-12-31
案件名称
段麦成与吕俊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段麦成;吕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二初字第10号原告段麦成,男,1951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吕俊英,女,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麦成与被告吕俊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麦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元,由原告段麦成承担。审 判 长 申学风审 判 员 郭卫锋人民陪审员 吴国富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裴惠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