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与临清市福临清真肉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清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临清市福临清真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30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山,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锋,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临清市福临清真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瑞,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清市人民法院(2009)临商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临清市福临清真肉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66995、59平方米(位于临清市种羊场)。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损毁、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李建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