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民一初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家贵与方斌、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贵,方斌,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一初字第00957号原告:张家贵,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奚玮,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尤佳,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方斌,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被告: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贵与被告方斌、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贵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方斌、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家贵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方斌、繁昌县鑫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衔庆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朱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