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阳执字第39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姜晓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晓东,栾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398-1号申请执行人:姜晓东。被执行人:栾京。本院2013年1月4日作出的(2013)莱阳民一初字第11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栾京在中国银行莱阳五龙南路支行账号为存款。现需解除冻结提出存款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栾京在中国银行莱阳五龙南路支行账户存款的冻结。裁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辛先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