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庆行审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庆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庆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吴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丽庆行审字第00006号申请人庆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姚皓光。委托代理人胡晓忠。委托代理人何海春。被申请人吴菊英。案由:工商管理行政处罚庆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吴菊英工商管理行政处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日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庆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庆工商案字(2012)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院认为,庆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申请人吴菊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进行了催告,但被申请人未自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庆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庆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庆工商案字(2012)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审查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庆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审判长 杨进江审判员 吴绍岳审判员 周林森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朱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