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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松高园艺绿化有限公司与王子平、牟金英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松高园艺绿化有限公司,王子平,牟金英,张霞,王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320号原告上海松高园艺绿化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范松高。被告王子平,男,194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被告牟金英,女,194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被告张霞,女,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被告王抟,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原告上海松高园艺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子平、牟金英、张霞、王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本案需公告开庭,须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蒋鸣良代理审判员  陈 洁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钱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