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郑德勇与王建朝、池香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朝,郑德勇,池香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德勇。原审被告:池香蓉。上诉人王建朝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龙永商初字第13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温州市鹿城区。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温州市鹿城区,其户籍在温州市龙湾区,故龙湾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晓勇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陈莉萍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万祥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