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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许海东与青岛世进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东,青岛世进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许海东,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世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金正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许海东与被告青岛世进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起诉时没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且找不到被告,且经本院释明后仍无法找到被告,致使本院无法将法律文书送达到被告,导致本院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海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增光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