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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安天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章水萍与郑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水萍,郑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安天商初字第66号原告:章水萍。被告:郑建平。原告章水萍与被告郑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金铭乐于2013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水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2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当时口头约定借期一个月,并出具借条一份。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于2012年10月16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举证、质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明确,虽借条上被告书写的原告姓名“章水平”有误,但原告已做合理解释,该瑕疵并不足以影响原告作为借条持有人主张债权的权利,且被告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确认其证明力。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借款后,被告未予归还,原告催讨无果,以致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已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建平归还原告章水萍借款1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郑建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铭乐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曾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