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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振甲与王伟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甲,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李振甲,男,195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黄河路**号东雷抽黄家属院,居民。被执行人王伟,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洽川镇南义村*组,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振甲与被执行人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09)合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8月申请执行人李振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伟偿还其借款484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先后共履行了30000元,剩余的款项无可供执行财产后,终结本次执行。2013年1月15曰本案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王伟履行完案件本金18400元及受理费1000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再付600元,其佘的利息自愿放弃,本案执行清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合阳县人民法院(2009)合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王文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