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濮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尚甲与被告丁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甲,丁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505号原告:尚甲,女。诉讼代理人:王瑞,濮阳县郎中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甲诉被告丁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花革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尚甲承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禹凯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