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陈树贵与绵阳青龙山休养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树贵,绵阳青龙山休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陈树贵,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绵阳青龙山休养院。住四川省绵阳市。案由劳动争议本院受理陈树贵申请执行青龙山休养院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青龙山休养院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乾兵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杨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