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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民一初字第02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许某与俞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俞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贵民一初字第02022号原告:许某,女,1979年5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俞某甲,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原告许某诉被告俞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被告俞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本以为孩子出生后,被告有所改变,谁料被告非但没有改变,反而对原告施以暴力。为了孩子,原告委曲求全,一边忍受被告的家暴,一边苦口婆心的规劝,然被告依然我行我素,对原告娘俩不闻不问,对原告的伤害更是有过之无不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特具状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俞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500元;依法分割夫妻财产。俞某甲辩称: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200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年××月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3年2月23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取名俞某乙。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为家庭生活琐事因缺乏必要的沟通而发生了矛盾。原告现具状本院,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产生了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今后双方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许某与被告俞某甲离婚。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殷满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