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经开执民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冯宝林与沈国坚、蒋雨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宝林,沈国坚,蒋雨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执民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冯宝林,1977年12月30日。被执行人沈国坚。被执行人蒋雨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杭经开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02月2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沈国坚、蒋雨瑾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沈国坚名下的车辆1辆(车牌号为浙A×××××)、蒋雨瑾名下的车辆1辆(车牌号为浙A×××××)。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沈吉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