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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550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崔光耀与韩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韩某某,沈阳亚太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5505号原告崔某某。原告韩某某。被告沈阳亚太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世洪,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立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韩某某与被告沈阳亚太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福来审 判 员  马 鑫人民陪审员  金 硕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