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550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崔光耀与韩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韩某某,沈阳亚太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5505号原告崔某某。原告韩某某。被告沈阳亚太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世洪,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立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韩某某与被告沈阳亚太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福来审 判 员 马 鑫人民陪审员 金 硕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