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余某甲诉庞小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甲,庞小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余某甲,男,汉族。被告庞小平,女,汉族。余某甲诉庞小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井宏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甲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经人介绍于1988年12月登记结婚,1989年生育女儿余某乙,1994年生育儿子余某丙,现在广东省打工。几十年来,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嘴打架,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跳舞、打牌、赌博,且疑心很重,不信任原告,无端指责原告,在大众场合辱骂原告,打原告耳光,被告甚至持刀威胁原告,打翻家什,口口声声要与原告离婚,现子女均已成年,原告坚决要求离婚,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明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户口证明一份,以证明婚姻状况;3、证据一份,以证明被告无理取闹的事实。被告庞小平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陈述不属事实,是有第三者插足,才导致原告提出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12月登记结婚,1989年生育女儿余某乙,1994年生育儿子余某丙,均已成年。原、被告性格差异,缺乏语言沟通,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直接影响夫妻感情,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有共同债务17000余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二十余年,生育女子均已成人,双方虽然性格差异,缺乏语言沟通,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并且原告要求离婚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被告只要冷静思考,正确处理夫妻、子女之间的纠纷,多做自我批评,换位思考,多为子女、父母考虑,夫妻还是可以和好如初,共享天伦之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余某甲与庞小平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井宏生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赵 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