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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王江凤诉任陇刚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凤,任陇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王江凤,女,生于1965年6月8日。被告任陇刚,又名任陇岗,男,生于1973年4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凤诉被告任陇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江凤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江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江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江凤负担。审 判 长  祁小林代理审判员  金江博代理审判员  张 烁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