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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伯龙与翟树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伯龙,翟树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70号原告张伯龙,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明月镇安北社区十四组。被告翟树轮,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现住安图县亮兵镇大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伯龙诉被告翟树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伯龙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伯龙负担。审判员  殷世明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黄美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