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仙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李某甲,女,住仙游县。法定代理人郑某某,女,住址同上,系原告李某甲之母。被告李某乙,男,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建红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黄艳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