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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李某甲,女,住仙游县。法定代理人郑某某,女,住址同上,系原告李某甲之母。被告李某乙,男,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建红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黄艳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