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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杭州诚谊轴承辅助材料厂、金华市婺兴纸业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诚谊轴承辅助材料厂,金华市婺兴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催字第2号申请人杭州诚谊轴承辅助材料厂,组织机构代码74414161-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沈家里村19号。负责人葛鸿炎,厂长。申报人金华市婺兴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10114-2,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定业新村。法定代表人傅晓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新建。委托代理人郭其见。申请人杭州诚谊轴承辅助材料厂因持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宁围支行于2012年8月2日签发的编码为4020005123213002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31140元,出票人杭州天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诚谊轴承辅助材料厂)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2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金华市婺兴纸业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二、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对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宁围支行于2012年8月2日签发的编码为4020005123213002号的银行承兑汇票解除停止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杭州诚谊轴承辅助材料厂负担。审 判 长  虞玲艳审 判 员  周迪明代理审判员  崔白洁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戴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