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三法知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三法知民初字第3号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绮婷,女,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李建华,住广东省五华县,系东莞市凤岗华兴电器店经营者。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 燕审 判 员 邓 黎人民陪审员 谢园园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谭志江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