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1-31
案件名称
项胡锡与乐清市卓特石斛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项胡锡;乐清市卓特石斛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169号 原告:项胡锡。 委托代理人:仇伟旺。 被告:乐清市卓特石斛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曹恒钦。 委托代理人:董春雷。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胡锡诉被告乐清市卓特石斛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胡锡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胡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胡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项胡锡负担。 审判员 杨士威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郑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