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民二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安徽民航机场集团航空客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售票处与芜湖中鸿冶金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民航机场集团航空客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售票处,芜湖中鸿冶金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二初字第00438号原告:安徽民航机场集团航空客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售票处,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许世环。被告:芜湖中鸿冶金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陈发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民航机场集团航空客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售票处与被告芜湖中鸿冶金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民航机场集团航空客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售票处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中鸿冶金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171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民航机场集团航空客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售票处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芜湖中鸿冶金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171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衔庆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朱 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