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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8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周建文与鞠好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文,鞠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871-1号原告周���文。被告鞠好文。本院在受理原告周建文与被告鞠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鞠好文之女鞠冬名下的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康成大街(西)668号10幢16号营业房(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办理过户手续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綦永刚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张 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