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8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周建文与鞠好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文,鞠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871-1号原告周���文。被告鞠好文。本院在受理原告周建文与被告鞠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鞠好文之女鞠冬名下的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康成大街(西)668号10幢16号营业房(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办理过户手续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綦永刚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张 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