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雨铁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薛才贵与李帮玉、杨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才贵,李帮玉,杨玉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雨铁民初字第234号原告薛才贵,男,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纲,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帮玉,男,1969年12月31日生,汉族。被告杨玉兰,女,1969年12月19日生,汉族。原告薛才贵诉被告李帮玉、杨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寅、代理审判员陈昊阳、人民陪审员王存宽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帮玉、杨玉兰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才贵诉称,2012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李帮玉、杨玉兰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各一份,二被告将座落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春江路49号*幢*室房屋卖给原告,房屋总价款700000元。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已向被告支付房款560985.13元(其中260985.13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办理解押,另300000元以本票方式支付给被告)。另外,原告已实际入住上述房屋,还缴纳了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自来水费、燃气费等各项生活设施费用。并且双方已向南京市房产局办理了房屋过户的交件手续,当原告准备领取该房屋的产权证时却被告知,该房屋已被有关法院查封冻结,暂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依法履行,被告与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与原告无关,不能以此为由侵害原告合法经济利益,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诉到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合法有效;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帮玉、杨玉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5日被告李帮玉、杨玉兰与杨某某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杨某某办理被告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春江路49号*幢*室房屋(土地证号宁雨国用(2010)第*****号,房产证号宁房权证雨转字第******号,丘号******-**-***)的出售手续,同日,该委托代理合同经过了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公证(2011宁南证民内字第16476号公证书)。2012年6月19日,原告薛才贵与被告李帮玉、杨玉兰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房屋买卖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南京市雨花台区春江路49号*幢*室房屋卖给原告,房屋总价款700000元(净得价),税费由原告承担,过户前原告需支付270000元,剩余房款在过户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房款560985.13元,其中260985.13元用于归还被告银行贷款办理解押,300000元以本票方式支付给被告,尚有139014.87元未支付。现该房屋已经交付原告,并由原告实际居住使用。原、被告双方过户相关的证件手续已经交件给南京市房产局,但因被告因其他纠纷该房屋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故未完成过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2011宁南证民内字第16476号公证书、个人贷款还款凭证、现金缴款单、转账凭证、本票申请回单、收条、物业费收据、自来水、燃气缴费卡、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收件收据,被告的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6月19日签订的《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房屋买卖补充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并已实际居住使用,但因该房屋已被查封,虽无法完成过户,但原告要求确认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薛才贵与被告李帮玉、杨玉兰所签订的《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李帮玉、杨玉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审 判 员 陈 寅代理审判员 陈昊阳人民陪审员 王存宽二0一三年三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冯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