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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乳银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永才与赵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银民初字第52号原告赵永才。委托代理人张文宏,乳山义胜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赵强,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才与被告赵强饲养动物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未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言青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