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晓伟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晓伟,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0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晓伟。委托代理人:张建超,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阳店镇小河村*组**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郑州市大学路**号。法定代表人:阚全程,该医院院长。再审申请人张晓伟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郑大一附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民二终字第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晓伟申请再审称:(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出具的病理标本检查报告单显示张晓伟所患××为成熟性畸胎瘤,郑大一附院将张晓伟的病情诊断为松果体区畸胎瘤明显属于误诊,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武医法(2010)临监字第10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也将张晓伟病情认定为松果体区畸胎瘤,因此,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二)张晓伟因郑大一附院的医疗过错而失明,郑大一附院应当承担张晓伟康复视力的治疗费用。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有效证据采信的问题。1.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接受一审法院的委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采取文证资料审核的方式对委托事项进行鉴定,并依法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生效判决将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符合法律规定。2.张晓伟患病后,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其就诊的郑大一附院、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三门峡市人民医院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均诊断其所患××为松果体区畸胎瘤,张晓伟此前所诉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生效判决对该事实也已作出了认定。现张晓伟申请再审称郑大一附院存在误诊情况,并据此否定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依法不能成立。(二)关于张晓伟所诉本案治疗费用应否得到支持问题。根据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张晓伟后期的治疗属原发××本身的必需治疗,与前期放射治疗无关联性。据此,张晓伟本案所诉治疗费用与郑大一附院的医疗过错行为无关,张晓伟要求郑大一附院赔偿该费用于法无据,生效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张晓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晓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蒋瑞芳代理审判员 张胜强代理审判员 王培强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