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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中法民一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林爱清与陈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爱清,陈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民一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爱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瑛。上诉人林爱清因与被上诉人陈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爱清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爱清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爱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50元减半收取为2325元,由上诉人林爱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学辉代理审判员  郑 恒代理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梁煜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