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中法民一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林爱清与陈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爱清,陈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民一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爱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瑛。上诉人林爱清因与被上诉人陈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爱清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爱清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爱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50元减半收取为2325元,由上诉人林爱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学辉代理审判员 郑 恒代理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梁煜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