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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罗安才与重庆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安才,重庆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谭成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5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安才,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南安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立信大厦。负责人:王卫东。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谭成后,居民,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一监区服刑。上诉人罗安才与被上诉人南安公司、谭成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合法民初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罗安才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罗安才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罗安才申请撤回上诉,撤回一审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对方当事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2)合法民初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罗安才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均减半各收取40元,由罗安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孟琼审判员  李盛刚审判员  赖生友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邓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