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巫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巫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735号原告潘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松祥,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某某。委托代理人罗天正,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巫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7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丁勤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