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裘飞能与竺亚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裘飞能,竺亚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保字第16号申请人:裘飞能。被申请人:竺亚妹。申请人裘飞能为防止被申请人竺亚妹转移财产,使将来判决生效后得以顺利执行,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竺亚妹所有的坐落于奉化市锦屏街道广济公寓2幢301室的房屋一套,保全财产价值25万元。申请人裘飞能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裘飞能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竺亚妹所有的坐落于奉化市锦屏街道广济公寓2幢301室的房屋一套,保全财产价值2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许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