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慈溪市分公司、陈会敏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慈溪市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催字第1号申请人: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慈溪市分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白沙路村。负责人:陈会敏,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祝冲,该分公司员工。申请人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慈溪市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400052/21353853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2年11月29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慈溪高正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慈溪市分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慈溪支行营业部、背书人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慈溪市分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慈溪市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慈溪市分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坚锋审 判 员 邵列云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