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瑞刑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熊未发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未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刑初字第221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未发,无业。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胡奎,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指派法援)。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2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未发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公诉机关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29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同年12月28日建议本院恢复审理。在诉讼过程中,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3月4日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熊未发的起诉。本院认为,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熊未发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延 锁人民陪审员 杨协敏人民陪审员黄秀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林 海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