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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襄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茂生与冯章林、尹玉柱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生,冯章林,尹玉柱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襄民初字第46号原告张茂生,男,195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冯章林,男,50岁,汉族。被告尹玉柱,男,5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生诉被告冯章林、尹玉柱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茂生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茂生承担。审判员  赵秀娟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李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