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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覃幼合与吴开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吴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45号原告:覃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某诉被告吴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覃某某未依时到庭应诉,事后未能提供正当理由。本院认为,鉴于原告覃某某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广明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古秋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