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一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0222号原告白某某。委托代理人程杰,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白某某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郑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