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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一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0222号原告白某某。委托代理人程杰,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白某某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郑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