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李金玉与郭柱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金玉,郭柱,岳艳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立民终字第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玉,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柱,男,汉族。原审被告:岳艳玲,女,汉族。上诉人李金玉因与被上诉人郭柱、原审被告岳艳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5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金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昝龙应审 判 员 叶克潜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