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法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叶俊雄、叶曼等与叶华共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俊雄,叶曼,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叶俊雄申请执行人:叶曼被执行人:叶华申请执行人叶俊雄、叶曼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华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办理房产权证,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依法执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审 判 员 徐忠华审 判 员 李隆清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兼书记员 陈雪姣 微信公众号“”